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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情况下,社会局可强制带走儿童并且安置於寄养家庭?
依据 少年法 第 九 条
少年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致无法生活於其家庭者,其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得申请当地主管机关安置或辅导。
少年之父母、养父母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或有事实足认有下列各款情形之虞者,当地主管机关关对少年予以适当之保护与安置:
一、虐待。
二、恶意遗弃。
三、押卖。
四、强迫、引诱从事不正当之职业行为。
五、其他滥用亲权行为。
前二项少年之安置,当地主管机关得办理家庭寄养或设机构收容教养之,并得酌收必要之费用。
主管机关、机构负责人或个人依前三项之规定,安置、辅导、保护、寄养、收容、教养少年之期间,对少年有监护权。
少年之父母离婚者,法院得依职权、少年本人、其父母、检察官或主管机关之声请,为少年之利益,酌定适当之监护人,不受民法第一千零九十四条之限制,并得命其父母支付相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