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侦探,侦探,侦探社
繁體中文
感情挽回 外遇抓奸 家暴徵信 离婚协助 寻人徵信 工商徵信 跨国专案 法律谘询

优良会员推荐
核心私家侦探社各地区连络电话
相关法令

传简讯要离婚 有无法律依据

自由时报 提供/台北市妇女新知协会

Q:阿花与小豪结婚3年,结婚後2年,小豪便常常不回家过夜,阿花之後发现小豪有外遇的状况,於是便传简讯给小豪要求离婚,但小豪都没有回应。

2天前小豪突然要求离婚,但阿花现在不愿意与小豪离婚,小豪说之前阿花所传的离婚简讯可以做为诉请离婚的依据,阿花想问真的是这样吗?


桂梅君律师详解:

我国离婚制度下,达到消解婚姻关系的途径,一是双方同意而协议离婚,一是请求法院判准离婚,或是在法官面前双方同意达成和解离婚。

在双方同意时,并不管谁是谁非;只有在法院裁判离婚时,才会考虑起诉的主张是否合於法律规定判准离婚的条件,也就是提起离婚的人,必须主张具有民法第1052条规定的原因,例如受他方不堪同居的虐待,或两造不合,确定已无法共同生活等等,且原告对造成离婚原因不能有过失,或者不能大於被告的过失,後在诉讼中加以证明,取信法官,最後才能得到准离婚的判决。

在民事离婚官司中,对於何者可提出做为证据,并没有太多限制,抓奸在床是一种,手机简讯自然也可做为证据。但是即使可做为证据,证据内容对於要被证明的事项,达到多少效果是由法官自由心证,如果阿花简讯中写「阿豪,你另外有女人,总是不回家,这麽没责任感,我要离婚」,这样的简讯证据,对於阿豪起诉离婚时,未必有正面的帮助,所以阿豪不会把这种证据提给法官。

反过来简讯中写「我受不了了,我们根本合不来,还是离婚吧」,则可能会被做为双方有重大原因无法共同生活的证据。

徵信社 版权所有 © 鸿海核心私家偵探社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w3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