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侦探,侦探,侦探社
繁體中文
感情挽回 外遇抓奸 家暴徵信 离婚协助 寻人徵信 工商徵信 跨国专案 法律谘询

优良会员推荐
核心私家侦探社各地区连络电话
相关法令

财产赠与妻子 离婚却想要回来

自由时报 提供/台北市妇女新知协会


Q:美美与志豪结婚5年,志豪在去年年底与外遇对象约会时被美美撞见,志豪不想与美美离婚,因此与美美签订协议将名下财产全都无条件赠与过户到美美名下,在今年年初时已过户完成。但是现今志豪要与美美离婚,并要以剩余财产拿回之前过户到美美名下财产的一半,美美想与志豪离婚并保有财产,她应该如何主张权利?


秀蕊律师详解:

民国74年6月3日修正民法亲属编时,考量夫妻婚姻关系中,一方在家操持家务、教养子女,备极辛劳,使他方得无後顾之忧,专心发展事业,其因此所增加之财产,不能不归功於一方之协力,因此,夫妻於联合财产关系消灭时,其剩余财产,夫妻之一方应有平均分配之权利,亦即肯定家事劳动价值,以贯彻夫妻平等原则。但如果是夫妻关系中因继承而来之财产,或因无偿取得(如受赠)、因受侵害获赔慰抚金,因无他方协力问题,所以不列入剩余财产分配。

案例中,志豪因与外遇对象约会时被美美撞见,志豪与美美签订协议,将名下财产无条件赠与过户予美美,应属美美无偿取得之财产,因此,志豪事後要求与美美离婚并主张剩余财产分配要求时,基於赠与关系过户到美美名下财产,应不在剩余财产分配之列;但实务上,也曾有法院判决认为夫妻间的赠与,究与第三人单纯赠与有别,仍应列入剩余财产分配。

 

 

 

 

 

 

 

徵信社 版权所有 © 鸿海核心私家偵探社  Copyright © 2009 All Rights Reserved.                                w3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