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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剩余财产请求权 提出有时效

自由时报 提供/台北市妇女新知协会

Q:琳琳爸爸在15年前去世,留有2笔土地,妈妈当时没有申请夫妻剩余财产请求,而妈妈又已在10年前去世,琳琳想问是否可以代替妈妈争取她应有的权益,取得妈妈在世时的剩余财产?


秀蕊律师详解:

当夫妻剩余财产关系消灭,例如夫妻一方死亡或离婚等事由发生时,夫妻之一方主张行使之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究为夫妻之一身专属权,或属一般财产权性质,而得为让与或继承之客体,立法上曾有不同的规范。

在96年5月23日再次修正民法亲属编时,认为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虽因夫妻身分而产生,但其本质仍属财产权,并不具专属性质,因此,依最新修正民法亲属编规定,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可以让与或继承的。

案例中,琳琳因妈妈生前未主张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於妈妈过世後,得因继承而取得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惟有关夫妻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为免影响家庭经济及社会交易安全,设有短期消灭时效的规定,亦即剩余财产差额之分配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剩余财产之差额时起2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法定财产制关系消灭时起,逾5年者亦同 (民法第1030条之1第4项参照) 。

案例中,琳琳爸爸於15年前过世时留有2笔土地,但妈妈当时并未主张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琳琳妈妈又於10年前过世,则琳琳纵因继承取得妈妈之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但依上述说明,应早已罹於时效,如经债务人提出时效抗辩,琳琳将无法行使上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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