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离婚协议书 该怎麽写?
自由时报 提供/台北市妇女新知协会
Q:珈羽与老公结婚五年多,因个性不合,常常争吵,两人於近日决定要协议离婚,只是珈羽不知道该如何拟离婚协议书。
加上他们有一位小孩,和一些共有的财产,将来小孩的监护权和财产分配都要清楚写在离婚协议书上吗?还有什麽细节是需要特别注意的呢?
律师详解:
依照目前实际情况,离婚协议书会有如下条款事项应考虑并记戴:
一、双方同意离婚,并偕同到户政机关登记。
二、未成年子女监护:双方所生子女○○○(姓名)的监护由夫或妻行使,(或共同行使)。
1.子女探视:未行使监护权的父或母得探视子女。
2.探视方式:可以自由约定,通常是每月的第一、三个周末可将子女带至未任监护权的父或母家中居住,时间星期六早上10点至星期日晚上6点。寒假其中两周、暑假其中一个月可与未任监护权的父或母居住。
3.子女扶养费:由未任监护权的父或母按月支付每名子女现金新台币○○○元,於每月五日前?款至他方指定的帐户。?付至子女成年之日(满20岁)为止。若有连续两期未付,视为全数到期。
4.子女教育费、其他杂支:依照双方约定。
三、夫妻财产:
1.各自名下财产各自所有,他方不得争执。
2.双方抛弃对他方之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
3.妻方为夫方债务(如○○银行贷款)之保证人者,夫方应於○月内向债权人(即○○银行)除去妻方的保证责任,如有迟误,夫方应给付惩罚违约金○○元(债务额50%)。
4.婚姻期间各自所生负债,各自负责。
5.给对方的赡养费或精神赔偿金:依照双方约定。
四、分居条款:
如任一方於签署本协议书後二个月内仍未偕同办理户政离婚登记,而双方已事实上分居,双方同意分居期间上述第二条约定仍生效。
离婚协议书上另需两位证人签名盖章,记载上身分证字号及住址。
关於金钱的给付(如:子女扶养费、赡养费、损害赔偿……等),最好到公证人处公证,并约定如未给付得迳付强制执行,如此可以简化日後求偿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