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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配偶遭虐待 离婚怕被遣返

自由时报 2009/02/18 提供/台北市妇女新知协会

Q︰小红是外籍配偶,嫁来台湾6年,与先生育有一唐氏症儿子,为此先生常辱骂小红基因不良、上辈子做坏事等言辞。

小红不堪辱骂想要离婚,但她又担心离婚後就得返国,将看不到儿子。因为小红刚拿到长期居留证,所以她打算等两年後拿到身分证就和先生办理离婚。但很担心如果到时候先生不肯替她办理身分证?她可不可以自己去办?她对於台湾法律不甚了解,也没有财力聘请律师与先生打离婚官司,不知该如何是好?

赖淑玲律师详解:

先生经常辱骂小红基因不良、上辈子做坏事等言词,对小红已经构成精神虐待,所以小红可以依民法第1052条「不堪同居之虐待」之理由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也可以向法院声请保护令。

如果小红离婚的同时取得儿子的监护权,则小红还是可以继续在台湾居留,并且在法定时程内办理身分证,居留权利将不受离婚的影响。

小红办理身分证时,需要由依亲对象(即配偶)出具保证书,但如果先生无故不替小红出具保证书,小红得以另觅「在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及一定住居所,并有正当职业之公民」当她的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只不过目前移民署对此条文采取限缩解释,一定要申请人提出法院核发的通常保护令才准许申请人更换保证人,这种解释其实不一定合乎条文的精神,有必要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透过行政法院的判决来做出合理的解释。

小红如果没有财力聘请律师与先生打离婚官司,可以向「财团法人法律扶助基金会」申请法律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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