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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证据要足
自由时报 2008/05/07
俗语说:「捉奸在床」,站在刑法的观点,所谓的「通奸」行为主要是能证明2人发生性行为,如只是「盖棉被、纯聊天」,就需要更多的佐证,才能加以定罪。
早期警方会配合民众进行「捉奸」,并要求里、邻长为证人,作证警方进入室内的时间,而此种行为却有侵入民宅之嫌,因此警方会要求捉奸的男方或女方签下「切结书」,表示一切行为由其负责。
但近年来,警方已不敢如同以往般,在没有搜索票下直接闯入民宅捉奸,但已有徵信业者承包此一工作。然而,目前捉奸行为还是游走於法律边缘,除非有直接证据证明2人正发生性行为,或有使用过的保险套、擦拭过的卫生纸,甚至是录影画面等证物,否则仍得小心触法。(记者林良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