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时报 2008/4/16 刑法第239条通奸罪规定,有配偶者与人通奸,可处1年以下徒刑。 但每个法官对「通奸」的定义并非完全一致,有的仅是书信中写到暧昧字眼,就被法官认为构成通奸,但也有人全身赤裸,被抓奸在床,却获判无罪,目前审判实务上,对於通奸的定义,是视有无性交而定。 是否有「性交」的证据,为定罪关键;若无法证明通奸,但能证明第三者的行为,已影响到配偶的人格法益,另可依民法求偿,如与已婚者热吻、开房间,都可能侵权而面临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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