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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遇)嫖妓或卖身 都犯通奸罪
中时电子报 2007/05/02 记者:王己由/新闻分析
刑法妨害家庭罪章中的通奸罪,是在处罚已婚者和非配偶者发生性行为。从通奸罪的构成要件,在於有没有性器接合的奸淫行为,故与配偶以外的人通奸,不论是丈夫花钱嫖妓,还是妻子应召卖淫,都触犯通奸罪。
刑法二百卅九条的通奸罪,是处罚有配偶者与人通奸。法定构成要件有两个,依法条字面解释,通奸罪的构成要件,第一是有配偶者,再来就是要有与人通奸的行为。
所谓的有配偶,在我国不承认同性婚姻下,目前指的是具有合法婚姻关系的一男一女。至於通奸,依法条规定,通奸的对象得是「人」,且这个人指的是异性。
再者,双方还得有性器的接合,也就是说口交、肛交或是爱抚等行为,都不构成通奸罪,一定要有性器接合或插入才算。司法实务上,就有通奸男女被查获,辩称在床上「盖棉被纯爱抚」,因缺乏奸淫积极证据,最後获判无罪的案例。
如果是同性出轨,在国内还未允许同性婚姻下,既然同性不可能有婚姻存在,自然也不会有妨害家庭的问题。加上通奸罪,是定在刑法十七章的「妨害婚姻及家庭罪章」下,婚姻,以目前的规定,既然是一男一女才能缔婚约,同性间怎可能有性器的接合?因此,即便配偶是双性恋,和同性间有亲密行为,也不构成通奸罪。
王姓应召女,在婚姻关系期间卖淫,虽然和嫖客仅止於金钱交易,也触犯通奸罪。